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随着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2012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免税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提高8934元,升幅达5%。
市地税局指,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473元计算,2012年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为57473×3=172419元,与2011年“免税线”相比提高8934元,升幅达5%。
也就是说,凡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72419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72419元的,只对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因素,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纳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记者何颖思通讯员许曦原、陆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