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拟禁售
【新规】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此前曾发生过有食品企业召回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次上市销售的情况。还有的企业将问题食品处理后用作生产原料。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食品无害化处理并不完全等于人体食用就没有问题,这一规定更具体明确是对公众负责。
要求销毁过程环保是必需的,此前有地区深埋或焚烧问题奶粉,这对环境有害,如三聚氰胺奶粉深埋处理,除了场地问题,还可能污染水质。
召回食品不能用“换货”对付
【新规】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解读】邱宝昌认为,这一条款与现行规定明显不同。根据现行规定,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等方式,来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但是征求意见稿未提及换货方式,“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只能销毁,而且是无害化处理。”
有专家同时表示,取消“换货”的规定,无疑会加重企业的成本,却在更大程度上促使企业注重生产安全,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责任感。
企业召回食品记入信用档案
【新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解读】对问题食品的处理体现了企业的态度,及时召回体现了对消费者的责任感,尽可能减少对品牌的负面影响。将企业的召回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不但便于有关部门监管,也对企业形成更大的压力。
邱宝昌认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台账制度等,而召回记录进入信用档案也是一个很好的管理规定。最好能和企业的“退出”机制挂钩,根据档案记录,视情节轻重来对应退出机制,这样也许能更好地起到管理作用。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