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单独二胎”实施方案正在制定

2013-11-20 17:10:36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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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发布,其中“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你愿意再生一个吗?”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连日来,许多市民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8111,咨询政策在福建何时落地启动。记者昨日从省人口与计生委获悉,福建落地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暂无时间表,但会尽快出台。

需要修订现行计生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日前表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省人口计生委相关人士昨日表示,中央的《决定》是近日才正式发布的,落地还需要完成一些法定程序,比如,《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文统一简称《条例》)中关于生育政策的条款需要修改。“福建肯定会执行这一政策,但是需要一个准备时间。”该人士说,目前福建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未来还要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修改《条例》相关内容。

记者了解到,进入新世纪后,福建已连续10多年保持低生育水平。据省统计局的人口抽样调查,福建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经由1990年的24.44‰下降到2012年的12.74‰。而为适应不断变化的人口形势,《条例》出台25年来历经多次修正。

福建农村已施行“单独二胎”

据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为生育调节,专章规定了各类可以合法再生育二胎的情形。其中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福建农村已是“单独二胎”政策。《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或是“只有一个女孩”等情况的,经批准可以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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