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轨道建设“地下优先” 地铁地面保护范围划定
华林路地铁施工正在进行中(资料图)
昨日,《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由福州市政府正式对外公布。办法不仅对地铁的建设提出了要求,还划定了地铁保护区的范围,并对地铁的安全评估做出了要求。
该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指福州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
地铁建设不受上方土地所有权限制
办法指出,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地下优先”原则。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
根据办法,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沿线上方和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周边建(构)筑物或者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人防工程等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相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建设单位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沿线建(构)筑物内对建(构)筑物进行监测或鉴定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协助通知,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或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产权单位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恢复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替代设施。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记者 许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