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完善职工基本医保政策 五情形视职工缴费年限

2013-03-22 13:18:37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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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基数是多少……记者昨日获悉,针对这些广大参保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省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调整和完善。

5种情形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根据《通知》,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5种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通知》同时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时的补缴基数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通知》还规定,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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