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意见 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海洋经济强省
九措施
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省政府日前出台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九条措施,扎实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这九条措施包括: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2015年,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集中用于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重点产业发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符合条件的湾外造地等沿海土地整治等。
从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福建省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和高端船舶制造等海洋产业发展。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国家风力发电税收政策;海洋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并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
对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海水养殖符合规定的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在海岛地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收入,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海岛地区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新办的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海洋产业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发展,企业重组过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涉海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各自总行对福建海洋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争取涉海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推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融资资金尽快落实到位。
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滩涂、海水养殖和现代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改进信贷服务方式,根据海洋产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鼓励对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采取整体营销模式。
鼓励海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捆绑发行集合票据或集合债,为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海洋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为中小型海洋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鼓励海洋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和融资。
推动海洋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组织认定一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对园区内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现代海洋服务业、海产品深加工和远洋捕捞企业,2012~2015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50%给予奖励。
对落地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等条件和要求的海洋产业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研究列为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海用林,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对入园现代海洋服务业项目,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入园并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占用耕地可减免开垦费30%。
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用海按照区域用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海洋环评、统一用海排污权。
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
每年组织评选一批省级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龙头企业,省里对获得“十佳”的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
对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省里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
扶持发展远洋渔业
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加快装备更新,凡总部设在福建或在福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10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00总吨以上)、大型鱿鱼钓船(1000总吨以上)等远洋渔船的,2012~2015年,省里每年按其贷款余额的5%给予贴息,每艘船累计贴息最多不超过600万元。
打造海洋特色品牌
新认定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除可享受既有奖励外,省里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海洋企业给予再奖励10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给予再奖励8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新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给予再奖励30万元。
支持海洋产业加强品牌宣传,省里每年选择10个左右优势、特色品牌,按照每个品牌全年投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的10%比例给予宣传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推进海洋科技创新
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里给予奖励200万元;对获省部级认定的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适当建设经费资助。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从整合资金中各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先进适用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给予现代海洋渔业企业电价支持
对进入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的海产品冷链物流和加工企业,优先保障用电,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时段时长减少2小时,平时段时长相应增加2小时,谷时段时长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