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再推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三类人员可一次性补缴

2012-05-03 08:54:38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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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对象可进行医保补缴

记者:哪些对象适用此次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政策?

何建峰:此次出台的政策,扩大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具体可分为三类人员:

一是具有厦门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是具有厦门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是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他们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也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最高约需10万元

记者:符合条件的人群,按什么标准进行补缴?

何建峰:《通知》规范了医保补缴的政策办法。符合补缴医保条件的三类人员,可申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补足至男25年、女20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时,按上年度厦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357元)为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比例统一为10%。

按这样的基数进行计算,男一次性补足25年,最高约需补缴10万元;女一次性补缴20年,最高约需补缴8万元。

困难人员最低只需约4.8万元

记者:此次医保补缴新政,对困难人群有进行照顾吗?

何建峰:考虑到困难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给予了照顾。《通知》规定,参加医保补缴政策的困难人员,可按上年度厦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补缴,即补缴基数为2014.2元(3357×60%),补缴比例同样按10%。

经测算,这样一来,困难人员男补缴25年大约只需6万元,困难人员女补缴20年,大约只需4.8万元。

困难人员,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养老金(含失地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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