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入市争议 社保基金管理与投资应有新思路
社会保险基金,尤其是其中的养老金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事关国计民生。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一方面是近半数省份养老金收不抵支,一方面是基金结余收益率大大低于通货膨胀率,中国养老金制度正面临严峻挑战。
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2012年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余功斌、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和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林义等专家们就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社保基金应如何进行多元化投资,防止基金缩水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所长、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
养老金管理要考虑长短期布局
当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改革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但对于中国养老金一揽子改革而言,尤其是下一步建立专门投资机构改革中,还应通盘考虑养老基金的短期和长期布局。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账户基金。全国账户基金应全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运营,统筹基金应委托给新建投资机构。即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应“分而治之”,分别由两个主权养老基金运营主体予以负责。
首先,从风险容忍度和投资策略看,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风险容忍度要低于个人账户基金风险容忍度,因此,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也应有所区别,这正好与全国社保基金的风险容忍度与拟建立投资机构的风险容忍度大致相同。全国社保基金主要是来自注入的财政拨款和国有股划拨,风险容忍度要高一些,股票投资上限必定高于新建立的投资机构;而新建机构管理的资产完全来自参保人缴费,其风险容忍度必然小于前者,其股票投资上限也必然低于前者。所以,将账户基金全部一次性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符合账户基金的属性要求。
其次,从收益率的基准要求看,账户基金适宜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既然账户基金风险容忍度高于统筹基金,其投资收益率基准可以设定为9.0%,而统筹基金可设定为6 .0%。根据2009年的数据,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替代率是47%,而十几年以前设计的制度目标替代率是58.5%。因此,要达到当前47%的替代率,缴费21年即可实现,但如果按6%的账户基金回报率来计算,则需要缴费25年。如果要满足58.5%的替代率,委托给全国社保理事会(按9%计算)仅需要26年,而委托给新建机构(按6%计算)则需要32年。在未来几十年里,如果考虑到老龄化和提高退休年龄等因素,新建机构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账户基金年均收益率将导致账户基金的替代率相差十分悬殊。所以,统筹基金和账户基金分开运营完全必要。
再次,从基金的不同属性看,账户基金具有明显个人财产属性,账户基金与账户持有人的对账单将十分精准,不可能发生任何道德风险。委托给全国社保理事会投资运营将简单易行,可一步到位实行全国水平的管理,这样全国社保理事会还可保持目前的单纯机构投资者的定位。相比之下,统筹基金难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其统一集中投资管理的本质是“半市场交易,半行政手段”,对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将存在很大困难。对新建机构而言,其运营的统筹基金将承担资产现值与未来债务的精算平衡关系,该机构事实上已成为养老保险制度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至少与养老保险收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将担当起中央公积金局的职能。
第四,从养老金待遇记发公式上看,账户基金的记发公式应是完全市场化的,其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以采取“真实”的投资收益率。而统筹基金则不同,其利率必然是“设定”的,全国统一公布。新建投资机构必然要以丰补歉,自我熨平,追求的是资产与债务的精算平衡,因此,新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构可以实行一个“有管理的”、类似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利率记账制度。既然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的“利率记发原则”不同,那么,将二者分给两个机构分别管理成为必然。
第五,从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看,将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同时一次性分别委托出去并实行集中投资,可以一次性根绝地方分散投资管理账户基金的制度隐患,这是化解地方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导致市场风险的长期制度建设。
最后,从政策连续性上看,将账户基金全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就是对2006年理事会受托管理若干省份做实账户试点中央财政补贴部分的政策延续,也是一次制度规范,更是顺理成章的自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