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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维修“问题房”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012-10-29 15:52:14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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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0月1日实施,市民的房子将获保修,那么真出了问题该如何维权?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建委质量站副总工程师郑文奇。

开发商15日内就得修“问题房”

郑文奇介绍,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市民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细则》规定:责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当尽快提出保修方案,经用户同意后在15日内予以保修。无特殊情况,保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郑文奇说:“开发商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用户可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市和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有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责任单位予以保修。 ”据了解,市民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提供如下情况: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项目(小区)名称、地址、入住时间、建设单位名称;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通知书》和《住宅分户验收表》;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资料。

维修费由开发商承担

《细则》规定:责任单位自接到用户或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保修或同一质量缺陷问题经保修3次后仍未解决的,用户经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郑文奇说:“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不负责,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市民自行维修后,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在保修过程中,要求对质量缺陷问题进行检测或鉴定,但开发商认为不需要检测或者鉴定,市民可与开发商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市民先行垫付,根据检测或鉴定结果确定费用的承担主体。

另外,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由责任主体承担保修费用。具体是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如果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有其他变更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这些情形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郑文奇提醒市民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质量监督机构的投诉受理范围。

具体包括:超出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用户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或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涉及经济赔偿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质量缺陷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用户对投诉处理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等。 □本报记者/陶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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