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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的条款引热议
2011-08-17 13:16:34      来源:新华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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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新解释

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今天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婚姻法解释(三)》带来的变化、引发的争议,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巫昌祯认为,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着重解决了财产纠纷的问题,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提供了更多依据;二是对过去规定不太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比如关于亲子鉴定、损害赔偿、改变监护人的问题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初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财产问题不突出,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甚至就是一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在分析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时,他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变化很大,车、电器、不动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高了、数量也多了,离婚的时候争夺财产就成为了热点问题。针对这个情况,应当作出补充性的法律条文,弥补婚姻法的不足。

在他看来,解释的相关条文正是对这样社会热点的关切。“解释2/3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完善了对财产保护的规定,如财产分割、财产认定等,这是群众比较关心的,也是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得比较多的。”

“在解释中尽量从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出发,完善了对财产的保护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在解释中把这个内容更加具体化了——婚前房子、婚前的存款也是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是不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但婚前个人财产可能有变化:财产会自然增值。比如说放到银行里,过了10年利息增加了;比如说房产,自然增值了。这都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如果拿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经营了,比如说开饭店,经营所得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比较合理。因为夫妻都做了贡献。婚姻法明确规定: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记者苗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的条款引热议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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