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机制被严重虚化
现行体制下,教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津补贴三部分构成。虽然教师绩效工资体制在启动伊始就充分关注了教师激励机制的重要性,但是相应的机制设计在现实执行中却并不顺畅。
改革之后,本应依据绩效考核发放的奖励性工资部分往往只能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激励机制被严重虚化。我们在走访河南的一所中职学校时发现,该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发放,但是每个等次之间仅仅有10元钱的差距。“这主要是在名誉上对教师进行鼓励。”该校校长强调。
一位黑龙江某县的教育局局长在访谈中表示,“地方上完全按照国家政策来落实绩效工资改革很困难,教师们不认可拿30%的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觉得这是拿自己的钱去给别人发奖金”。
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一些学校在对教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时,往往由于部分教师的抵制而流产,甚至得奖的教师迫于压力也会主动退还奖金。特别是在同一个地区内部,当部分学校施行平均分配时,其他原本打算执行绩效工资政策的学校也只能跟着一起搞平均主义。为此,部分地区的县区政府把教师的绩效工资集中起来,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统一发放,但却引起全县多个学校教师的集体抵制。
云南某县的教育局局长在与我们交流中表现出了无奈的情绪:“最近教育局已经下文件要求各个学校不得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以免引起老师们的不满。” 换言之,绩效工资体制改革不仅未能有效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甚至反过来对教师群体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显然不能仅仅着眼于提高教师群体的平均待遇水平,普涨工资并不等于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教师薪酬体制改革能否适度分权
2015年年初,中央政府着手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体制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公务员和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有所提高,社保体制并轨的改革也全面启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较为普遍地提高了公务员和教师的津补贴水平。
在新一轮的教师薪酬体制改革中,建议决策部门不应继续强化过往的政策思路,而有必要考虑对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进行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增加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自主权以及工资水平调整的灵活度。
首先,基本工资标准管控权可以考虑以省级统筹体制为基础向地方分权。同时,薪酬内部结构如基本工资与津补贴比例的调整权也下放到地方,并增强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津补贴和奖金发放的自主权限。
在分权的架构下,中央政府的监管目标侧重于对地区间的总体薪酬差距进行“限高、托低、稳中”的调控,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例如,如果某省部分县市的教师工资水平与省会城市差距过大,则中央财政将扣减对于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或者税收返还,直接补助给相关县市。
其次,教师与公务员工资的挂钩机制在短期内很难取消,但可以做软化处理,这需要通过增强基层事业单位的经费自主权来实现。第一,政府要区分哪些公共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哪些不是,对于已经超出了政府财力保障范围的公共服务,可以容许学校通过多渠道筹资来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第二,对于尚保留的学校收费项目(如高中阶段的学费),应当赋予学校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以实现收费标准和学校教育质量之间的市场化关联;第三,公办学校对于公用经费和事业性收入应当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权,用以对教师的收入进行微调。
一种观点强调,公办学校开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将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而事实上,学校所面对的社会压力主要是源于学校安全事件,而并非收费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增强学校对于教师收入的调节能力和激励机制设计能力,也可以扭转“绩效工资不绩效”的被动局面,反而有利于减缓教师群体的不稳定因素。
最后,保留学校对于薪酬水平的微调权,也为上级行政部门从宏观上调整工资标准提供了一扇观测窗口,否则基于工资调查的正常增资机制很难操作。对于决策部门来说,调整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来自工资调查的市场信息以及基层单位的意见和诉求。学校对于教师收入的微调信息有助于决策部门判断工资调标的真实压力变化。比如,当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的上浮频率快于绩效奖金,且类似现象在多个地区的学校同时出现时,就说明基层调薪的压力在积累。
概括而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教师薪酬体制要把握十六字原则:中央调控、省级统筹、弹性管理、科学增长。(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