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北京市高院正式启动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丰台法院作为最高法院小额速裁工作试点法院,在今天上午立案、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这是全市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小额速裁案件。
在这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北京一家物业管理中心于1999年与北京一家染织集团公司装饰布厂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由其为装饰布厂职工任女士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供暖。但装饰布厂未能支付该户数年的供暖费共计9600元。2008年11月17日装饰布厂实施资产重组,装饰布厂的债权债务由纺织公司承担。供暖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将纺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任女士所欠供暖费。
丰台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适用小额速裁的条件。立案后,经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自愿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订了《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之后,法院当即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做出判决。
小额速裁的目的是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丰台法院《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中都附有一段给当事人的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提示:1、须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2、适用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5万元的案件;3、审限1个月,不得延长;4、贯彻调解优先原则;5、一审终审,不得上诉;6、对裁判结果不服的,于收到裁判文书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7、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上述案件原被告双方拿到判决后,均表示接受一审终审,不提起上诉。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的快捷、方便表示满意。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编辑:孙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