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孔德婧)因认为司法局对鉴定中心存在监管不力,当事人将司法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当事人曾向北京四中院提出首个“特邀管辖申请”,请求在四中院打官司。日前,该案在二中院开庭,法官以该案不属于四中院受理范围,驳回了当事人申请。
因为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烟台汽车东站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烟台市中院于2011年3月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烟台汽车东站主体结构工程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批准”一栏签名为陈某,“审核”一栏签名为徐某,“司法鉴定人及执业证号”一栏签名为张某、周某,并有张某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徐某与张某均为司法鉴定人并参加了涉案的鉴定活动。
烟台汽车东站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鉴定报告中的署名人周某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存在鉴定所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问题,故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要求司法局对鉴定所给予严肃处理。
司法局作出调查后,对烟台汽车东站有限公司作出答复称,鉴定已有二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所安排周某参与鉴定辅助工作,没有违规。对签名不规范的问题,将依法责令该单位整改。
烟台汽车东站对答复不满,遂起诉北京市司法局,要求撤销司法局的答复,判令司法局对鉴定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司法鉴定人助理在鉴定报告中“司法鉴定人”一栏签名确属不当,北京市司法局已责令鉴定所整改。司法鉴定人徐某、张某均参加了鉴定,司法局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原告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判范围,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烟台汽车东站公司遂提出上诉,认为新成立的四中院受理案件范围包括“以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因此向二中院提出管辖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四中院审理。
3月23日,该案在二中院开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特邀管辖申请,法官表示,该案与四中院审理案件范围不相符,因此驳回烟台汽车东站公司的申请。
在法庭上,烟台汽车东站公司代理人表示,由于不具备鉴定人资质的人员参与了鉴定,所以报告本身不合法。司法局仅是提出要求鉴定中心进行整改,“我们认为应该予以警告处罚,并应该对该鉴定予以撤销。”代理人多次表示。
对此,司法局代理人表示,“我们无权撤销原鉴定,这超出了我们的职权范围。鉴定存在问题,我们已经要求鉴定中心进行了整改。”该代理人表示,司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违法不当,请法院驳回上诉方烟台汽车东站公司的诉求。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