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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查“以权赎身” 12个组分赴19省份检查

2015-03-10 08:52:5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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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于201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其间,检察机关严查“花钱买刑”“以权赎身”,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最高检提供的5个典型案例中,涉案人员均为公、检、法、司的干部。

活动介绍

12个组分赴19省份检查

专项检察活动开展后,各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最高检分3批派出12个工作组分赴19个省份进行督促检查。

结合专项检察活动,最高检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联合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长效机制。一是推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开发应用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流程软件,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案件的办理、查询和分析。二是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推动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加强对“三类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病情鉴定等重点环节和问题的监督。三是规范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法庭工作,探索推广标准化出席法庭模式。同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

专家分析

违规记分还作假靠司法程序严控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公义表示,监狱系统里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考核体系。但在管理与执行方面容易出漏洞,比如本来按标准加1分的,有人因违规加2分。

王公义说,减刑、假释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罪犯行贿为的就是实现减刑或保外就医,而这样的空子随着一系列司法程序的越发严格,正在变得越来越窄。

典型案例

监区长吃请后违规帮犯人假释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施健利用担任江苏省通州监狱七监区副教导员、教导员,九监区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定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质量管控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万余元。

施健接受七监区原服

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的亲属吃请,收受上述人员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上述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上述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2014年3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施健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6月27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施健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被告人施健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案例

1.日前,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日前,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贵州省册亨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刘贤铭等人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3.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建明等人涉嫌受贿、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原监所检察室副主任、驻乌塔其监狱检察室主任林安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执行标准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

关于减刑

1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2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3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4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5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1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6 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关于假释

1 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备注

此外,未成年罪犯(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假释。

最新举措

去年4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内容主要包括:

1 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形式和内容。

2 规定了庭审参与人员、程序和场所。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

3 对于减刑、假释的判定,应全面考量犯罪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

4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5 对于书面审理的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的罪犯。

6 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京华时报制图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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