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男子马某不满邻居将杂物放在楼道而故意将杂物引燃,幸好没造成严重后果。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马某现年54岁,1992年因犯强奸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9年9月1日被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9时许,马某在丰台区怡海花园所居住单元楼的一层楼道,因不满邻居将纸箱子等杂物放在楼道内而故意放火,引燃纸箱子等杂物,致使该楼道内的瓷砖等物被烧毁。2014年10月30日,马某被丰台公安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抓获。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马某认罪。
法院认为,马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马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因放火而造成的物质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