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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职人员三种情形将被问责 不当行政可免职
2011-06-10 09:07:4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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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问责扩大到所有公职人员

对话人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新京报:与《公务员法》等相比,《行政问责办法》有哪些区别?

王锡锌:《行政问责办法》针对的是领导责任、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是根据领导干部掌控的权力,自然延伸出的责任担当。在权力责任体系中,行政问责只是其中的一种,而且适用于比较轻的情形,比如没有违法乃至于没有明显过错,但作为不当,可仍要承担责任。

新京报:对比其他地区的行政问责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有哪些特殊之处?

王锡锌:以往的行政问责制度,多指向党政领导干部,强调执政责任制,当多大官就担多大责。而《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问责范围不仅仅是党政领导干部,而是覆盖了行政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这有利于强化政治责任,权责统一。但同时应注意的是,行政问责的范围扩大了,须提防行政问责泛化,借行政问责,逃避更加严重的责任,比如行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比如玩忽职守,本应依据《刑法》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而不仅仅被行政问责。

新京报:如何杜绝行政问责泛化和借此逃避责任?

王锡锌:行政问责还是内部责任追究制度,问责主体以监察、审计等部门为主,这还是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和内部问责,有必要,但不充分。

有效的行政问责,应内部问责加外部问责,引导民众自下而上问责。《办法》征集意见时,曾提出媒体曝光、查证属实,就启动问责机制,这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希望这一点在《办法》中有体现。强化民众问责,这也是行政问责未来的方向。

10种可问责具体情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2、在人大、政府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错误的

3、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者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被发出催办通知书的

4、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发现行政行为错误的

5、发布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的

6、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

7、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

8、新闻媒体披露有明显行政失当且确有证据的

9、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的

10、其他应当进行调查的

引自《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

来源:新京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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