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足祖、李士忠涉嫌非法经营,被提起公诉。记者5月12日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蒋足祖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士忠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起获并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的判决。
2006年6月18日,蒋足祖租赁李士忠位于本市顺义区的房屋用于开设超市取名“北京李士忠超市”,同时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书,并在租房协议书里约定:营业执照及烟草证(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由李士忠办理,费用由蒋足祖承担,租赁期间归蒋足祖使用,租赁期满后,蒋足祖再把证照归还李士忠。2007年3月7日,李士忠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交给蒋足祖使用。2007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蒋足祖使用李士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顺义区烟草公司购进1万余条卷烟,金额共计46万余元。2010年4月26日,顺义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卷烟367条,价值共计1.9万余元,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蒋足祖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蒋足祖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士忠明知蒋足祖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向蒋足祖出租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经营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亦应予惩处。蒋足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士忠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