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草案)提出,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岩土体变形区,泥石流流通区和堆积区等地段建房
◎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搬迁享有多项优惠政策
11月11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为0551—62602607。
草案提出,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政府应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划分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依法提出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许可。建房申请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建房选址地块现场踏勘等。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岩土体变形区,泥石流流通区和堆积区,地面塌陷区,历史发生山洪最高水位以下、冲淹范围内,山区低洼、河流河滩等地区及沟口等地段建房。
县级和乡(镇)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村民搬迁。村民搬迁安置后,将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在验收合格后,土地增值收益应当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在乡(镇)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财政优惠补助政策。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单位为搬迁村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的农房设计图纸。(记者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