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授权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公众和媒体都给予高度关注。
人们之所以关注,不仅因为这是中国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更在于该行动计划中,不管是严禁刑讯逼供,还是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不管是“维护居民获得基本生活水准权利”还是“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无不具有鲜明的现实指向,无不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从抽象的政治法律概念,到具体的可以触摸的权利;从被视为“敏感词汇”、讨论“禁区”,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和党章;从单纯回顾人权的发展,到郑重规划人权的未来,从中人们感受到中国人权理念的进步。这种进步,体现了对常识的回归。
人权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人权常识普及的过程。而此次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单独列出一章讲“人权教育”,正是对人权常识的强调。
人权首先要成为公权力机关的常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旨归。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是一份规范公权保障人权的指南。例如,公权力机关只有认识并尊重人们的人身权、表达权和知情权,保持权力的谦抑性,诸如“跨省追捕事件”“西丰事件”和“躲猫猫”事件,才不会重演。
人权也应成为普通公民的常识。人权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并体现于每一个人的生活当中。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既是国家承诺也是一份公民的权利清单。公民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能倒逼权力的自觉与自省,促使权力规范运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今世界,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保障人权最为重要、最为系统的措施。我国是制定人权国家发展规划的极少数世界大国之一,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党和政府深入推进人权事业的决心与信心。在这一过程中,强调人权常识,并通过制度和法律予以保障,这种常识的力量必将成为国家的力量,成为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助推。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