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众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固然重要,在根本上,还是要管住权力,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适应时代的需要。
被称为中国第一部“民告官”法律的行诉法,实施已20多年,23日,行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诉法的出台,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现实多艰。2000年,最高法曾出台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法又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多次针对“民告官”作出解释和强调,此次行诉法首修,仍然是查漏补缺。
此次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并且对异地管辖做出规定,以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可拘留行政官员。这些变化,夯实诉讼权这一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后屏障,其积极意义不应低估。
但“民告官”问题,让民众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固然重要,在根本上,还是要管住权力,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适应时代的需要。
“民告官”是一个法律问题,根源却是社会问题。行诉法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公共权力行为。如果权力乱作为普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正当权益的行政行为经常出现,民众即使能走诉讼渠道,能胜诉,社会也难说和谐。
官民关系就是干群关系,这是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的重大主题。从法律的角度看,普通民众与政府部门、公务人员能对簿公堂,确实是法治的进步,但如果“民告官”的事情总在发生,也绝非美好景象。“民告官”对应的是政府的日常运行,以及公共权力的基本品质。对诉讼权的保障,必须建基于政府日常运行的规范、公权行为的有效约束。
有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民告官”案首破10万件,现在,这一数字激增。受理案件数量的变化曾被视为我国行政审判的重大成果,但从另一个方面看,也显示权力不规范运行,民众权益受损的程度。
现在,还有很多民众有一种心理,能忍就忍,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打官司。这导致的结果是,事实上还有大量的案件并没有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但权益受损的事情可能大量存在。这也说明,诉讼权要切实保障,规范政府的日常行为,约束公共权力的日常运行,这些问题更不应忽视。“民告官”都是哪一些案件?除了治安处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这类案件,还包括行政规划、政府干预企业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等,这些都是在政府的日常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果说行诉法是事后之功,那么怎么约束政府行为、管住权力,就是事前之功,把事前之功做好,事后之功兜底,这才是人们期待的治理。
当侵害民众权益的事件发生,政府自身应当有自我清洁、自我纠错的机制。事实上,这方面的规章条例和要求并不少。法律功能应当得到有效实现,但如果什么事情都要被逼到法律的通道,这不应被视为正常。
正是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化理解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修法是法律事项,也事关政府职能调整、公共权力规范。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需要让行诉法发挥实效,但不是寄望它一枝独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