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审判独立性,关键在于剥离法院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福建省委党校教授顾越利认为,行政审判机制独立性不足,行政审判权在机构设置上依附于行政区划,法院经费来源、法官任免晋升等受制于地方,难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直接影响了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和功能发挥,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福建各级法院先后探索过集中管辖、异地管辖等方式审理行政案件,但由于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没有改变,改革举措在实践中成效不显著。
基层法官和专家提出,破解行政审判难题关键在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央目前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行政审判机制改革是群众反映最迫切、最贴近司法改革目标、改革难度相对较小的领域,可以考虑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设立行政法院模式,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不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确定,法院在人、财、物上独立于地方。
发挥行政协调机制,和谐化解“民告官”争议
如何走出“民告官”的现实困境?除了加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发挥行政协调机制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一大探索。针对行政审判特点,近年来,福建各级法院和政府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省政府和省法院还专门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双方通过信息沟通与共享、重大案件及重要事项协调等,对于行政争议案件,运用和解、协调等方式,做好相关当事人工作,在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前提下,达到原告自愿撤诉结案。
去年,漳州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201件,约一半的案件通过行政协调结案。漳州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文平介绍,该市探索立案、庭前、庭审和执行阶段的全程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案件。
在福建,行政协调成为各地行政审判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泉州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慧瑛说:“行政协调的案件大多存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有瑕疵或实体上违法的情形,法院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督促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是对于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利益依法予以补偿后,由原告撤诉结案。”
基层法官表示,行政协调注重实质化解争议,节约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大多数案件能当场执行,从司法实践看,以协调结案的案件较少出现上诉、申诉情形。
据福建省高级法院统计,近3年来,该省各级法院一审受理行政案件8187件,其中45%左右的案件通过协调结案。
部分基层法官认为,行政协调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高效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在实现行政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应将行政协调机制写入立法,明确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官可以依法协调;在保障合法权益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防范出现以拖代调、久调不判、“和稀泥”等情况发生,应明确协调需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达不成协议的,法官应依法予以判决。(记者 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