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序言、国家梦想与政制建构——“中国梦”的宪法学阐释(摘要)
国家的生成创制及其发展演化,是作为一国政制根基的宪法规范的统合与规训的状态和过程。近代以来,英国、美国和法国等主要大国的立宪运动的逻辑,不是为了立宪而立宪,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国家梦想而立宪。
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呈现出“政治国家”和“文化国家”这两种不同面相。在中国的现行宪法的序言中,制宪者也勾勒出了两种不同维度的国家梦想:其一、中国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复兴梦”,其目的是实现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其二、中国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富强、民主、文明梦”。正是凭借于对这两种不同维度的国家梦想的宣告,宪法才得以从文本的角度证成当下政治中国的政治统治及其权力的正当性。只有经由全体国民对于国家梦想的认同,才能有效重构服从权威的义务感。国家梦想承载着立宪目的和建国宗旨,它不仅规定并制约着国家的基本原则、核心制度和根本任务,还为政治统治及其权力提供正当性证成。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国家梦想是宪法文本的灵魂所在。
“中国梦”的实现,内在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制建构,其合理性的基础就在于政制建构作为地方性知识所具有的文化相对论意义上的价值合理性。因此,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儒家主义和西方文化的融合的前提之下,实现一种理念的转化和超越,并以中国政治实践为基础,来建构得以实现国家梦想的中国政制。(西北政法大学人权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宪法教研室副教授 钱锦宇)
编辑 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