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11年3月16日,当正式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奋斗目标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立即引发社会热议和广泛关注。
不过对广大工会干部来说,这固然值得欣喜,但又在意料之中。这份淡定,源于中国工会对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性质和特点的深刻认识,更源于各级工会为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的深厚积淀。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日益多发高发的劳资纠纷,成为中国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新挑战。遗憾的是,有关各方显然没有做好有效应对的准备。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形成了“惟GDP论英雄”的政绩观,在面对劳动关系矛盾时,常有越位之举,而不是以市场的、法治的手段正常解决,致使不少本应在企业范围就能解决的劳动关系矛盾,升级为社会关注度甚高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其实,作为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劳动关系矛盾在我国出现并不意外。不少国家的发展经历也印证了这一点:劳资矛盾高发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经之痛”。不过,这些先发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告诉我们:如果不能积极面对劳资矛盾并有所作为,经济问题便可能演变成政治问题,其后果不堪设想。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作为劳动关系矛盾产物的工会,自然被推向历史的前台。面对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工会立足现实国情和基层实践,从基本的劳动关系理论出发,不断廓清思路: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实现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在解决劳资矛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履行职能、承担使命,责无旁贷。
——劳动关系性质是社会性质的重要体现。一定社会的劳动关系性质,是由所在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并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资本和劳动力是构成企业的基本要素,这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的统一体的关系,既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又有具体利益的差异性。要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得利,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达成共识,并付诸行动。
……
随着对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性质和特点的认识不断深入,全总确立了“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并于2005年7月在《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中明确提出“推动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
至此,中国工会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无论是思想共识还是实际行动,都跃上了新台阶,并迎来了理论内涵和实现途径的更趋丰富。
比如,基于“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的基本判断,提出“通过采用过激手段来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不符合中国国情、会情和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性质”;基于我国的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环境等,明确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党委起着领导作用,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工会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基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是做群众工作,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等等。
而在具体实践中,各级工会既着力打造“双爱双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等活动载体,力求促进企(事)业发展、实现职工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多赢实效,又从法律、工会影响、资方自我约束等各个角度入手,推动形成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畅通表达劳动者利益诉求的渠道,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社会特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让广大工会干部大为振奋的是,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2011年8月得到“华丽绽放”——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这一改革开放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会议,不仅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而且要求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统一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今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企业发展、社会和谐提出更为迫切的要求,也必然使得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更为凸显。从这一视角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对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调,其意义必将远远超越工会工作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