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近五年来,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到最低工资稳步增长;从“综保”、“镇保”转“城保”,到集体协商覆盖面逐步扩大,可谓亮点纷呈,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亮点一:工伤认定更加公平合理
2004年4月21日,南京女工吕明英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不治身亡。但是,此案经历两次行政认定、五次司法裁判,都认为不属工伤,理由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火车不在道路上行驶,不算机动车。
一直到2010年,江苏高院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出发,认为条例中所谓的机动车应当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解释,江苏高院再审判决后,吕明英终于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距她去世已有6年。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稿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可能遭遇的交通事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朱一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公平性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并进一步为用人单位分担了工伤的风险。新的立法,将“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可以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并且将事故范围从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彰显了公平性原则,既不让员工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又将工伤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机动车事故之外,真正意义上体现了“同命同价”。
朱一律师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为用人单位分担了更多风险。以往,即使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仍然由单位支付。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上述费用都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只要用人单位足额支付了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只需要承担很少一部分待遇,其余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样的修改一来分担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二来鼓励了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从2012月4月1日开始,又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原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2004年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有400多万,目前已经达到890多万人。
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数据比较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10 2011 2012
每人每月增加 50 90 100 40 70 106
执行时间 2007.7.12008.4.12009.4.1 2010.4.12011.4.1 2012.4.1
亮点二:最低工资标准稳步增长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修正和补充。2007年6月,劳动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自2006年以来,上海职工个人所得占GDP比重逐年上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也以超过年均10%的速度增长,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968元,比2006年增长76%.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的750元增加到2012年的1450元,增幅达93%。
从2012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到1450元,增幅为13%.而2011年同期增幅为14%,2010年比2008年增加17%(2009年因金融危机没有调整最低工资),2008年同期增幅也是14%.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等于最低工资标准,它除了保证职工实际拿到手的可支配工资外,还要保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支付有关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本市规定的高温季节津贴等。由于国家《工资法》尚未出台,对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各地规定不一。浙江、深圳、广州、陕西、海南等地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等地则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社会保险费,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公积金。
全国目前只有上海、北京等少数地方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北京自2012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260元。所以,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在全国领先的。
本市最低工资 2006年至 2012年数据比较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10 2011 2012
最低工资 750 840 960 1120 1280 1450
执行时间 2006.9.1 2007.9.1 2008.4.1 2010.4.1 2011.4.1 2012.4.1
小贴士: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