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选举,均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这里的“全体代表”,不是指法定的代表名额,而是指实有代表名额,既包括因请假、依法被暂停履行代表职务等未参加会议的代表数量,也包括参加会议但未参加投票的代表。也就是说,在各级人大选举中,是实行绝对多数当选原则,而不是以到会代表的简单多数当选。
如果投票结果出现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情况,则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应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61名,候选人173名均获得过半数选举票,最后确定得票多的前161名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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