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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长林:举报失实与诽谤不同 不应追究刑责

2013-09-10 17:19:36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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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仝宗莉)今天下午,“两高”召开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网上举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有渎职、贪污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诽谤犯罪是有严格条件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强调的是捏造事实,情节严重。如果举报失实,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这样的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戴长林认为,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他们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法院应该予以保护。这种行为和诽谤有严格区别。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戴长林 诽谤 举报权 刑责 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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