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垦建三江、九三管委会财税体制,促进地区税负公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对农垦建三江、九三管委会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两个管委会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做出正式批复。《通知》规定:管委会所在地农场“三税”按县城征收,其他农场按建制镇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创新,推动垦区城镇化发展,更好地发挥农垦“两个领跑”作用,决定设立农垦建三江、九三管理委员会。之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设立农垦建三江、九三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黑龙江省农垦条例》赋予其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明确了两个管委会的行政管理区域范围和特殊建制县的财税职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市区、县(镇)及其它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此前两个管委会由于体制的特殊性,一直以来未纳入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未划分范围均按最低标准税率执行。随着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两个管委会及其所属农场在规模和繁华程度上已经相当于或超过毗邻县、镇,对农垦建三江、九三管委会实施“三税”征管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税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