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郑州讯(记者王向前)12月17日上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死刑保证书”案件当事人李怀亮,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98.08227万元。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后被判刑15年。此案三次历经发回重审期间,死者家属多次上访,为平息事态,2004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死者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媒体曝光后,此案被称为“死刑保证书案”。
今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十四项赔偿、补偿请求。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李怀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对此赔偿金,李怀亮的代理人王永杰律师表示数额偏低,尤其是低于近期浙江等一批冤案的赔偿标准,因此不排除对该赔偿决定提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