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撤销教师资格,且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8日,省教育厅网站首次公布了19种违法行为的教育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划分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处罚裁量标准。
此次公布的19种违法行为主要涉及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违法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招生,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等方面。在教师资格认定及行为规范方面,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将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编辑 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