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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1月实施新规:闲置土地2年不动工收回

2013-10-10 14:50:31 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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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消息,《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近日公布,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政府可无偿收回。

多因素造成土地闲置

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原因,也有因城市规划调整、征地补偿不到位、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等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

《规定》明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讫时间的,可以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时间,扣除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未满2年不开发要缴费

《规定》明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征缴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至20%征缴;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年租金、承包金的20%至50%征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价款的5%至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缴。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共有“批而未用”土地28.68万亩,其中,“批而未征”5.47万亩、“征而未供”10.15万亩、“供而未用”13.06万亩。(记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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