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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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未直接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对6月25日再审开庭辩方律师提出的警方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不法证据获取手段,要求浙高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昨天的再审判决中并未直接体现。
法院再审查明,今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已维持并核准嘉兴市中院对18年前杀害徐彩华的真凶项生源的死缓判决,该判决证据直接证明杀害徐彩华的真凶系项生源,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作案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对陈金江案,法院再审查明,由于公安机关在该案再审期间的重新核查没有获取证明陈建阳等实施该起犯罪的客观性证据,且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的供述前后不一,在一些主要情节上无法印证,且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反映的情况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上述4人的有罪供述经查不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他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它的证明体系,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上述4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提出对原判认定事实应予纠正的意见成立,原判认定上述4人抢劫、杀害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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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严打背景下的劫杀案
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在浙江萧山市(现杭州萧山区)发生2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3月20日下午,名叫徐彩华的女司机被抢劫杀害。这一天,正值当年萧山市“两会”召开。
该案发生后,萧山展开了为期两个半月的“春季严打整治斗争”。据当时《萧山日报》报道,至当年5月18日,当地收容审查违法犯罪分子130名,“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严打结束后不久的8月12日,一名叫陈金江的出租车司机又在出车过程中遭杀害。
后经警方排查,锁定田孝平、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5人为两起案件嫌犯。1996年9月,5人被捕。1997年7月,在没有指纹证据、主要靠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处5人有罪,4人上诉,浙江高院终审判处田孝平无期徒刑,改判另4名被告人死缓。
2012年,警方侦查其它案件时发现该案新线索,认为萧山籍人员项生源应为徐彩华案嫌犯。今年5月30日,嘉兴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28日,浙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决定。
在项生源案二审宣判前的6月25日,浙高院对陈建阳、田伟冬等抢劫、盗窃案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由省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员当庭承认,在当年“严打”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导致了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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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据了解,该案存在的疑问在1997年二审时便被浙高院发现,但当时仅“疑罪从轻”,改判田伟冬等3人死缓。而此前的1996年,我国《刑诉法》便已明确“疑罪从无”原则。
今年1月,相关法官在接受采访时透露:“1997年,死刑案的核准权尚未收到最高法,浙江省高院在对该案复核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证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来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再说,当时也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纠错机制。按‘疑罪从轻’,省高院对5名被告人中的3人从死刑改判为死缓。这2起案件有2名司机被杀,如果当年证据真的非常确凿,高院一般是不会改判的。”
对法院当年“疑罪从轻”的做法,时任田伟冬二审律师,并在再审中任田伟冬辩护律师的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本峰表示,这样明显存在问题的案件,法院当年宁可采取“疑罪从轻”的错误判罚,也不愿依法作出“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不排除万一错放人命案凶手,不敢承担责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