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了投资者期待获得高收益的迫切心理,频频抛出无风险、高收益的承诺,但实际收益却与当初的承诺“大相径庭”。近年来,随着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不断提高,让资产保值增值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然而,标榜着保本无风险、高收益高回报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何频频让消费者受伤呢?
高收益无风险是“浮云”
“我真后悔,没仔细研究产品说明书,只片面听信了客户经理的推荐,原以为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稳定的高收益,没想到惹出一堆麻烦。”广东韶关退休工人司徒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2009年3月,司徒先生到某国有银行韶关市分行梨园支行办理转存业务,大堂经理邱某推介该行代销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期6年,年分红预期收益率5%。
“当时我已经66岁,6年的保期对我来说太长了,邱经理马上说3年也可以,于是我一次性缴交保费35万元投保该保险。”司徒先生说。
2012年3月,司徒先生以为理财产品到期可以赎回,却被告知要收取20‰的违约金,这才明白该产品的保期并非3年,而是6年。查看分红情况原来是逐年递减的,算下来与当初银行承诺的5%的收益率相差甚远。
2012年4月17日,司徒先生向消委会求助。通过艰难协商,最后达成协议:解除合同,银行退还司徒先生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26250元。
信息披露“雾里看花”
记者发现,相对于银行,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投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风险,受伤的往往就是消费者。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一定要搞清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行为,属于信托关系,而不是存款行为。这意味着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资产。因此,在售卖理财产品的时候,银行有义务在产品说明书中仔细而全面地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潜在风险,并将此部分加以特别标注。
何时告别“野蛮生长”?
日前出版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显示,逾三成被调查对象认为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银行“未能在客户分层基础上匹配相应风险的产品”。
记者调查中也发现,一方面缺乏必要的投资者教育,这表现为部分投资者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属性和风险特征缺乏必要了解。
另一方面,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也存在缺陷,这集中表现为少数银行销售人员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滥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虚假宣传、违规营销高风险的非银行理财产品。
针对多家银行代销的第三方产品以及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所引发的风险触发因素,日前,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对本行代理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风险排查。
(据新华社广州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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