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原副行长陈宝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后,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2年8月30日,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陈宝进行定罪量刑。此案在二审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证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予以采信,对此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原审被告人陈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审理此案时,陈宝的身份界定成为最大的焦点,检察机关也因此在一审判决后提出抗诉,并获得成功。案件的改判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类人员职务犯罪主体有了标准。
他人举报
银行副行长落马
陈宝的落马与宁夏有史以来最大的集资诈骗案有关。这起集资诈骗案于2012年7月审结,被告人孙国明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集资诈骗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孙国明主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举报了他向陈宝行贿的事实。2012年1月,陈宝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明,2007年上半年,陈宝利用其担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原行长助理的职务之便,接受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的请托,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收受孙国明现金10万元及价值1.22万元的纪念币一套。
同时,陈宝还以25万元的低价从孙国明手中买了一辆价值40多万元的奥迪轿车。孙国明案发后,陈宝主动又付给孙国明剩余车款16万余元,但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