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年终时,辛苦一年的你,拿到“年终奖”了吗?如果没有拿到,你不妨及时索要,千万别让自己的年终奖变成“传说”。
规章与合同矛盾,可获取年终奖
2011年1月1日,张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年终奖按每月3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可到了2012年1月5日公司发放工资的日子,张虹的年终奖却“泡汤”了。公司的理由很简单: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无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终奖与此相矛盾,公司只能执行规章制度,否则其他员工有意见。
释法:公司应当发放年终奖。由于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故年终奖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计算和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抵触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必须“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休法定假,不得扣发年终奖
姚茹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公司依据员工的不同业绩,分别依据最终考核得分发放年终奖。2012年1月6日,当姚茹领取到年终奖时,发现比别人少了许多。经仔细比对,方知被少算了三个月。公司的解释是,姚茹在2011年休过三个月的产假,期间没有业绩,也不存在考核得分,故无权要求发放年终奖。
释法:公司无权扣除姚茹休产假期间的年终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姚茹按期休产假,显然是对自身法定权利的行使。鉴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而年终奖又属工资之一,决定了姚茹有权就休产假的三个月里,要求公司按全体员工的平均数发放年终奖。此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如果员工因此休假,同样不得被扣除年终奖。
上班期未满一年,不得拒发年终奖
2011年6月30日,葛姗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了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肖玲玉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12年1月10日,当得知原来同事已按公司目标管理方案领取到年终奖后,葛姗姗与肖玲玉前往索要,但却被公司明确拒绝,理由仅是因为他们当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
释法:公司应当依据葛姗姗、肖玲玉于2011年度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并支付各自应得的年终奖。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无论劳动者是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由于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提前辞职,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年终奖规定,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已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年终奖不应以购物卡替换
2012年1月15日,是慕容冬梅所在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日子。让她始料不及的是,其本应领取的1万元现金,竟成了两张分属两个超市的购物卡。“卡里的也是钱,公司与他们存在合作关系,员工应当体谅。反正你也必须添置年货,在哪里不是买?”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可我急需要现金偿还丈夫治病的借款。”慕容冬梅欲哭无泪,可又无可奈何。
释法:公司无权以购物卡替换年终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也指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即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发放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擅自以购物卡替换年终奖,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还侵犯了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故慕容冬梅有权要求公司取消以购物卡替代年终奖的做法,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