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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多渠道补偿机制保障村医合理收入

2012-06-14 17:32:52 来源: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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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医改办、卫生厅联合发文,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2,249万元,用于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自去年10月31日起,湖北省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地通过落实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执行5元/人次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落实财政专项定额补助等政策,加大对村医的补助力度,确保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

建立财政补助长效机制

国办发〔2011〕31号文件下发后,湖北省迅速组织贯彻,于去年8月及时制定出台了《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并狠抓政策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湖北省共有25,146个村卫生室,48,835个乡村医生。已经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并配有乡村医生,每村卫生室约2名村医。

湖北省积极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国家明确的乡村医生的三个补助渠道,建立了多渠道补偿机制。

国办文件出台前,湖北省对乡村医生的专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国办文件出台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0,870万元已按文件规定下拨各地。

同时,湖北省出台了《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省卫生厅关于下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通知》,明确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的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全年补助资金8946万元,2011年11月、12月补助资金3303万元(提前2个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次性补助),合计12,249万元补助资金,已下拨各地。

各县(市、区)按湖北省医改领导小组要求,也出台了本地政府对乡村医生专项定额补助政策。

严格考核强化培养培训

湖北省要求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确保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同时,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湖北省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2年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等规定对辖区内的乡村医生进行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目前,湖北省所有在岗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了合法的执业资格,消除了非法行医现象,确保了农民群众医疗安全。

在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的同时,湖北省进一步强化乡村医生的培养培训,以国家中西部地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为依托,积极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工作,在原有基础上,2011年明显加大了培训力度。并积极开展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通过2009年和2011年两轮项目培训,目前湖北省乡村医生已经基本全部具备了中专学历。

与此同时,湖北省要求各地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使用技能水平。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规范、合理应用。

积极完善村医养老保险

目前,湖北省要求各地要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湖北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政策。如蕲春县统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退休乡村医生每年可以获得4400元左右的养老金;汉川市将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范畴,退休乡村医生每年可以获得3900元左右的养老金。宜昌市下辖各县(市、区)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按比例缴费,退休后按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领取养老金。

据统计,目前全省103个县(市、区)中,有9个县(市、区)的乡村医生全部或部分参加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27个县(市、区)的乡村医生全部或部分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据了解,湖北省正在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村医养老保险问题。

来源:中国改革报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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