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2012-03-19 16: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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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治安管理处罚法 拘留 影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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