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规范政府依法施政
吴小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条例还对政府部门依法施政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将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
据了解,所谓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就是指对制定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在其出台前先“杀杀毒”,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从而避免一些部门利用“部门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
按照条例,汕头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多方面廉洁性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利用职务之便等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具体办法将由汕头市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还规定汕头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及时开展效能评估、信息服务和投诉处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将预防腐败向非公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延伸
吴小云介绍说,除了围绕公权力推进预防腐败外,条例还将预防腐败向非公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延伸,以实现预防腐败全面覆盖。
条例提出,要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形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条例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条例有关规定的制约。
条例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获得承揽工程、提供服务、实施行为、采购商品或者取得原料、财物等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经纪等服务时,不得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条例对有关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可采取的措施以及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保护奖励等予以明确规定,并构建“大监督”格局,做到人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且强化监督重点,对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预防工作。(记者章宁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