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2月以来,江苏赣榆县柘汪镇响石村的500多户失地农户,再也没有拿到国家的粮食直补。4月2日,记者调查发现,响石村的2000多亩土地早在2007年前就被征用,但当地政府没有一次性将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而是采取每年每亩1000元的形式发放给村民。对于这种“严重违规”行为,镇长顾少波说:“像我这样的共产党员,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时需要有勇气去违反点规定。”(4月8日,《人民日报》)
村民失掉土地,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本应是顺理成章、堂堂正正的事。可是,柘汪镇政府却非要“越俎代庖”横插进一杠子,替失地村民“保管”征地款,还美其名曰“保障村民的利益”。用顾镇长的话说“像我这样的共产党员,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时需要有勇气去违反点规定”。
果真如此吗?笔者真想不出,老百姓什么样的利益需要和法律相悖才能得到维护,以至于让作为镇长的顾少波不得不公然的违规。如就拆迁款一事来看,老百姓的利益和法律是相当的一致,反而倒是拆迁费“代管方”柘汪镇政府的行为十分可疑。仔细分析整件事的来龙去脉,似乎只能看到镇政府与民争利的影子,却丝毫未见顾镇长口中那种为“保护百姓利益”而公然违规的“豪气”。
村民的补偿款和安置费数额究竟在哪,用到了什么用途,顾镇长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只是说出,钱没有存入县人社局作为专款用作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而是纳入了镇财政的收入中,由财政统一支出。村民的失地补偿怎么摇身一变成了财政收入?最合理的解释是,补偿款成了财政收入后,柘汪镇的领导们就可以合理的进行支配了。很明显,柘汪镇的严重违规行为,老百姓根本不是受益者。再说,每年返回村民1000元,村民要等几十年才能领取所有的补偿款。这几十年里,物价上涨的因素怎么算,这笔巨额财产每年产生的收益又该如何分配呢?这些很现实的问题,都不见柘汪镇有着明确的规划。
国家《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失地农民,村民有权利支配自己的地补偿款和安置费,任何人也不得干涉,哪怕是被挥霍一空。
所以,这钱该怎么花要由“主人”来定夺,如果,一旦村民同意统一管理,也必须要有一个“透明”的管理流程。否则,这笔钱无论在谁手上都难逃被“坐吃山空”的命运,只是被谁“吃掉”而已。(禺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