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汉中市宁强县交通局局长何超、副局长刘华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收受贿赂的问题,遂将举报材料转请陕西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处理。陕西省纪委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核,发现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与此同时,汉中市纪委和市检察院也根据群众举报,对宁强县交通局有关问题展开调查。按照省、市纪委的总体部署,案件调查组不仅迅速查证了何超和刘华斌在宁强县道路交通建设工程中收受贿赂的问题,还挖出了涉及汉中市其他4县、5人的一系列交通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仅一个地级市,就有这么多交通领域的领导干部失身跌落,吞噬他们的陷阱究竟暗藏何处?
“潜规则”击垮“谨慎”局长
“谨慎了大半辈子,没想到在事业稳固的时候出事了。”在监狱面对记者的采访,宁强县交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何超最为遗憾的是,慎始而没能慎终。
今年47岁的何超,仕途一路顺畅,这缘于他早年的努力。在工作中,何超凭着吃苦耐劳的精神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很快走上了领导岗位,20多岁就在县里担任正科级领导,先后担任县黄金管理局局长、县经贸局局长、县委委员等职务,至2007年9月任宁强县交通局局长后,他在部门领导岗位上工作近20年。
何超也曾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先后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全国交通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但是,随着当领导时间的增长、地位的稳固,他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吃老本”和享乐主义思想渐渐滋生,正如他自己所说“认为自己工作近30年了,当领导也快20年了,辛苦了大半辈子没几年就该退二线了,也该享受生活了。”于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成为他工作生活的主基调,此时,在社会上一部分人中间流行的“潜规则”也不知不觉地侵入他的潜意识。
2008年2月,宁强县一家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张汉全承揽到宁强县一路段改建工程。张为了请何超关照开工后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于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来到何超家中,送上2万元现金。同年4月,经何超同意,县交通局拨付给张汉全50万元工程款。
“拿了人家的钱是一定要为人办事的。”在何超看来,收了钱为人办事,为人办了事收钱,都在情理之中,这就是他眼中的“潜规则”。 2009年上半年,汉中市一家公路设计公司完成宁强县交通局的公路勘察设计项目后,该公司负责人胡伟多次向何超催要欠款,9月,经何超同意,交通局将97万余元勘察设计费拨付给该公司。胡为感谢何超,于中秋节前的一天,往其家中送去10万元现金,何超予以接受。
在何超潜意识里,只要按“规则”出牌,就不会有大的纰漏,于是,“收钱办事,办事收钱”渐渐成了一种习惯。从第一次收受张汉全的2万元贿赂开始,到2010年2月,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何超先后19次收受他人贿赂52万元。在其“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也用“财富”为自己打开了牢狱之门。
2010年11月25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宣布:何超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违法所得5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个曾经优秀的领导干部,就这样倒在了“潜规则”的泥沼里。承办何超案件的检察院和法院的同志反映,从司法实践来看,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比较普遍,已经成为“潜规则”。在“潜规则”的作用下,建筑商和中介机构人员的心态是别人都在送,如果自己不送就一定拿不到项目,不行贿心里不踏实。受贿人一方的心态是别人都在收,我不收就是“傻子”。基于当事双方的这种心态,于是,权钱交易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大行其道。“提成”、“回扣”、“手续费”、“拜年礼”,只要有项目,有关人员就能变着花样地拿到价值不菲的“好处费”。“潜规则”的盛行,不仅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相关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和导致犯罪的温床。
打破“潜规则”需要建立“明规则”。没有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不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不合理,是导致交通领域商业贿赂发生的根源。公共资源不在市场中充分竞争,必然会被个别人“暗箱操作”以谋取私利;法规制度的“明规则”一旦缺位,“潜规则”必定乘虚而入。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让资源在市场中配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交通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将那些不法“行规”和“惯例”从源头堵住,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关键之举,也是何超受贿案给我们的深刻启示。
滥权葬送“有为”副局长
与何超双双东窗事发的还有他的副手,宁强县交通局副局长刘华斌。
出生于1972年的刘华斌是个典型的业务型干部,其大学所学专业就是交通土建工程,1991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交通系统工作。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强烈的进取精神,2004年刚刚32岁,他就当上了县交通局主抓业务的副局长。
刘华斌虽然只是副局长,但却分管着计划、统计、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等重要交通管理工作,特别是他负责的施工方资质审查、工程的招标以及工程款结算初审等工作,更是交通领域权力大、风险高、责任重的关键环节。正是由于其集多项重权于一身,一些想承包工程的老板纷纷向他“拜年拜节”,以此为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分得一杯羹做铺垫。
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刘华斌,明知收受他人钱物触犯党纪国法,但由于长期与“老板”、“大款”打交道,老板的阔绰大方与其微薄的工资收入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致使其价值观悄然发生了变化。他不愿意再默默无闻地埋头苦干,开始信奉“金钱至上”,崇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权力观、价值观严重错位的情况下,加之“一把手”何超的“放权”、工程老板们的众星捧月,刘华斌飘飘然地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
2011年3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华斌有期徒刑14年。法院审理查明,从2007年底到2010年春节前,其先后收受12人所送现金共计136万元,这些贿赂均发生在资质审查、招投标以及工程款拨付等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
王强明是宁强当地的一个农民,自2008年其先后借用他人资质参与宁强县交通局道路工程建设,为了感谢刘华斌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中对他的关照,从2008年元月至2010年春节前,王强明先后6次送给刘华斌现金8万元。
汉中市一家公路设计咨询公司负责人为了能及时领取设计费,从2009年元月至2010年1月,先后3次送给刘华斌现金共计50万元。
重庆一家路桥设计公司负责人为了请求刘华斌帮忙尽快支付工程款,于2009年9月两次送给刘华斌两张分别存有10万元、40万元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刘华斌均予以收受。
2012年6月下旬,记者在狱中见到一身囚服的刘华斌时,已完全看不到他当初叱咤风云的神气,他一直局促不安地搓着手,不断地悔恨:“我以前工作成就感太强,总认为自己逢山开道、逢水架桥,为本地交通建设立下汗马功劳,拿一点没啥,结果由小到大,由不自然到自然,由偶然到必然,最终犯了罪。”
刘华斌的一番悔悟反映了一些领导干部由辉煌跌入低谷的主观因素,然而,杜绝刘华斌的悲剧重演,必须正视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客观因素。
近年来交通领域建设项目多、资金投入大、工程进度快,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体制不健全为个别人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留下了隐患。在一些地方,由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部都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这种“运动员与裁判员一体”的管理体制,对权力运行难以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刘华斌在县交通局组织实施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一般都担任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人,在决定采取什么方式招标,选择什么样的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等方面权力很大。在局长何超放弃监督甚至与其同流合污的情况下,刘华斌的悲剧不可避免。
心理防线失守跌倒群贪
何超、刘华斌,两个昔日的搭档如今只能在同一所监狱惺惺相惜。一个交通局的正副局长双双服刑,本已足够令人痛心,然而,更为令人震惊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何超、刘华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还发现,汉中市勉县交通局局长、洋县交通局局长、佛坪县交通局局长以及汉中市交通质监站站长和市场科科长5人涉嫌在各自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调查组得知情况后,迅速与市检察院协商,并与市、县纪检、检察机关联动配合,通力协作,查结了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件。
从这一系列案件查处情况看,涉案职务犯罪人员收受贿赂时普遍存在的几种不健康心理,是他们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重要原因。
掩盖心理。本系列案中,很多人、多次礼金收受都发生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其目的是利用中国传统礼尚往来的习俗掩盖犯罪事实。在某交通质监站原站长牛东青受贿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间,牛东青5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5万元,牛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检测验收中提供便利。案件审理时,牛却辩称,其受贿款中有3笔是在春节期间所收,包含有人情成分在内。法院认为,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其辩解不予采纳。考虑到案发后牛东青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故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11月,牛东青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赃款3.5万元依法没收。
侥幸心理。可以说,所有职务犯罪人员都存在侥幸心理,本系列案中也无一例外。何超、刘华斌等人认为,送钱的人都是知根知底的“好朋友”,双方都是“一对一”、“面对面”的现金交易,只要大家不说,在证据查找上比较困难。在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受贿人胆子越来越大,钱越收越多,一步步走向了罪恶的深渊。当然,一些人在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时,也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可是面对金钱的诱惑,侥幸战胜了理智,以致干出了“糊涂事”。本系列案中,某县交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吴波共收受贿赂3.2万元。其中,2009年初,在收到某公司负责人胡伟为催付工程设计费而送来的2万元现金后,吴波曾委托他人通知胡伟将钱取走,自己也给胡打电话约其来取款,于是便认为“给胡退款所做的工作是事实,钱没有退回客观上是胡答应但没有取回,自己主观上没有据为己有。”然而,法律并不以个人的主观想象为主导,检察机关认为,吴波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既成事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鉴于吴波积极退赃、诚心悔过、犯罪情节轻微, 2011年5月,检察机关对吴波的受贿案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吴波被免去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观望心理。面对行贿不是断然拒绝而是半推半就,或发现所送礼金后不是坚决、及时地退还,而是等待观望,以达到见机行事、随机应变的目的,这是很多受贿人自以为稳妥的自我保护心态。本系列案中,某县交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玉华,受贿4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汉中市一家公路设计公司为及时结付工程款,2010年3月的一天,该公司负责人胡伟得知李玉华在汉中办事,便与其电话联系约见。会面后胡将用报纸包裹的4万元现金放于李的车内后排座位上,李玉华回到县里发现胡所送此款后,没有退还,而是一直存放在交通局自己办公室的柜子中。2010年6月,李玉华闻听检察机关侦查交通系统案件时,随即将所收受的4万元上交县纪委,几日后又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李玉华的行为虽为自己获得了“从轻处理”的司法认同,但最终,还是被判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
以案为鉴治本清源
在中央、省、市、县四级纪委、检察院和法院的通力配合下,汉中交通系统系列案件得以成功查处。作为交通领域工程专项治理的一个典型,陕西省高度重视案件查处的治本意义。案件查结后,汉中市纪委对案件发生的背后原因进行了深层分析,宁强等县积极出台整改措施,力争收到“查处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这次交通系统系列案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汉中市纪委负责同志向记者道出了调查组案后调研、剖析的诸多思考。
汉中地处秦巴山区,交通一直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这些年来,市县政府一直把交通建设当作全市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投资力度加大,交通事业的发展在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交通领域也成了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高风险领域。一些领导干部,如果抵御不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诱惑,就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好处。
从这一系列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地交通工程建设的诸多环节都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宁强县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表面上看都经过了招标投标程序,但是从工程初期的可行性研究,到勘察设计,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一直到质量验收、工程款支付,各个环节都是在系统内部运行,项目实施不够公开和透明,监管难以到位。
本系列案还反映出的一个问题是,挂靠借用资质、出租出借资质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建设企业为了能够中标,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或者挂靠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投标,有的甚至借用十几家企业的资质投标,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而且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宁强县交通部门的主要领导明知这种情况仍然默许,有的还帮助企业采取借用挂靠资质的手段参加招标投标,并且通过具体操作使这些企业入围。
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汉中市向交通系统下发了《质监人员工作纪律》、《交通投资项目建设廉政承诺制度》等,并于2011年在交通系统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发生案件的各县深刻吸取教训,对发生在身边的何超、刘华斌等受贿案进行深入剖析,教育党员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宁强县交通局立足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 “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规定,切实解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问题;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所有在建的公路交通项目严格进行资质检查清理,有效净化了建设市场。(文中除何超、刘华斌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记者 滕抒 特约记者 段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