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处罚不当行为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发行人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一并予以处罚;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询价、定价和报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评估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加强对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重点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行为。
行业平均市盈率成定价参照
征求意见稿表示,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预估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淡化公司盈利能力判断
征求意见稿表示,要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一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二是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三是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四是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五是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六是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完善炒新行为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
取消网下配售锁定期
征求意见稿拟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中国证监会4月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改革举措包括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等。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改革的目标是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