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规定:食品作坊准许证有效期增至3年
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条件简陋、食品安全事故多发领域,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3年。
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末端的隐患,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特别明确了乡镇、街道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新增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