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琼芬(左)在武警云南总队医院的病房内休息,她的母亲浦大花在一旁黯然神伤(新华社记者蔺以光 摄)。
最近,有关“昆明一孕妇因胎死腹中前往医院手术,却遭到多家知名大医院拒绝”的消息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相关医院的行为引发广泛争议。
记者30日从云南省卫生厅医管处了解到,目前延安医院和昆明市妇幼保健院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问责。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的处理情况尚未出来。医管处负责人表示,不允许医院以任何理由拒收危急重病人。
孕妇遭多家医院拒收
28日,关于“孕妇胎死腹中数医院拒收治”等内容的报道在网上被广泛关注。报道称:25日赵女士在昆明市大板桥中心医院做产检,发现胎儿已停止胎动两天,医生建议她去大医院做手术。没想到从下午1点多钟开始,她先后辗转到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求医,都被医院以“没有引产药水”“没有床位”的原因拒收。
当记者在武警云南总队医院妇产科见到当事人赵琼芬时,她显得很沉默,而她的母亲浦大花女士则忍不住哭了。
浦大花向记者讲述了女儿的遭遇:25日早晨,因女儿感觉腹中胎儿已经2天没有胎动且身体不舒服,自己就陪她到大板桥中心医院产检,医生说孩子可能死在肚子里了,让她到上级医院去确诊一下。此后,自己和女儿先后来到延安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医生或者以“没有引产的药水”推诿,或者说“没有床位”,甚至称两者都没有,让她去其他医院看看。
此时已经是下午四点,再次被拒绝的赵琼芬几近崩溃,母女二人忍不住痛哭起来,“旁边的人提醒我们可以找记者。”浦大花说,记者到来后联系武警云南总队医院,女儿才被收治。
相关报道在网上引发了强烈关注。许多网友对医院的行为进行了谴责,但也有人认为医院也是无奈之举、是被医疗纠纷给闹的,网友甚至因此打起了口水仗。
武警云南总队医院政委许泽强介绍:“病人已经完成了剖腹产手术,再过几天就能出院了。”主治医师刘医生告诉记者,大板桥中心医院的记录表明,胎儿已经死亡。他们接收患者后又进行了胎儿监测等,证明胎儿已经死亡。25日晚上10时许,他们对赵琼芬进行了剖腹产手术,将死胎取出。
承认错误并处理责任人
29日,记者分别来到3家涉事医院采访。尽管当时情况各有不同,但他们都承认医院的服务存在问题。
昆明医学院附属延安医院谷副院长介绍,25日13时40分许赵女士到医院就诊,医生经简单询问、病史采集后建议其转院就诊。27日,医院就此事展开了调查,“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不尽责,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生道德准则等。”谷副院长说,院方要求产科深刻检讨,吸取教训,对当事医务人员作出待岗3个月、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的处理,对药剂科、产科科室负责人则通报批评和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而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杨副院长表示,当事医生接诊时未依照诊疗规范,院方除批评当事医生和科室外,还将当事医生调离工作岗位3个月,科室主任停发3个月绩效奖金。院方将以此事为契机对医院医德医风等进行整顿,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邓毅书称,25日约15时,赵琼芬来到医院妇产科门诊,分诊台因其情况特殊对其“优先”,9分钟后患者就进行了B超缴费,35分钟后产生结果——妊娠35周,胎死腹中。医生立即打电话给病房问情况后,告知患者没有床位也没有引产药了,患者生气地拿起病历就走,医生请家属将其叫回来。16时30分患者回来后,之前的接诊医生已经下班,接班医生再次询问病房还是没有床位,于是告知患者首选是用引产药,因为既经济也不伤身体,剖腹产则要2年后才能怀孕,让她看看其他医院有没有药水。
邓毅书认为,医生的错误在于不该简单地让患者去其他医院,而应为其联系好转院。她解释说,医院不会因为病情危险就拒收:“昨天我们还为一个怀双胞胎的糖尿病产妇成功进行了剖腹产,这个情况比赵女士更危险,我们也收治了。确实是当天没床位了。”药剂科陈主任则介绍,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是一种很便宜的引产药,大约1元多1支,一人用2支,“医院药品必须集中招标采购,这个药并没有中标。可能是价格便宜、利润低、使用量少,我们询问了20多家医药企业都说没有,有的则说是厂家停产了。”
记者采访当天,3家医院均派人到武警云南总队医院对赵琼芬及其家属进行了道歉。
医疗质量和患者需求矛盾怎样解决?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的情况不属于拒收,毕竟病人数量很多而医院的医疗资源有限。”邓毅书认为,“医院也很难。”在院方出示的25日《住院病人动态》中记者看到,医院妇产科有34个床位,当天已经收治了51个住院病人,后来出院8个,但当天又入院10个。邓毅书说,当天妇产科病床的使用率太高了,连待产床和走廊都住满了,这从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角度来看其实是非常不利的。但是,医院如果严格按照病床数量收治患者,显然无法满足患者的需求。“我们也感到迷茫,下一步怎么办?遇到患者需求和医疗安全、质量方面的矛盾,该怎么解决?”
云南省卫生厅医管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不允许医院以任何理由拒收危急重病人,这个是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多次强调过的。”卫生厅将根据调查情况和结果尽快作出处理意见。
云南省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兴祥则认为,从医院及医生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来看,这种行为是否要受到处罚,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缺失的,“这很不可思议”,因为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是基于道德层面而非行政法规层面。而全国各地对拒收病人行为处理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有的地方规定拒收病人的医院将被罚款3万元。一方面拒收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一方面制约和惩处的措施却很少。
从民事责任来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患关系可以界定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从法律规定看医院无权拒绝病人的缔约要求,否则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若因其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病人病情加剧、身体损伤的,医院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