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的偷拍裙底等个案近年有上升趋势,不少女性在楼梯或自动电梯等地方走动时,有如惊弓之鸟,惟现行法例一般只能对干犯者控以“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及“游荡”等罪名。
香港法改会建议改革《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性罪行,包括订立一条“性侵犯罪”,纳入裙底摄影及公众露体等涉及性的罪行,同时建议订立新的强奸罪定义,将适用范围扩大,男性亦可成为强奸的受害人。法改会由即日起咨询公众至今年12月31日。
法改会计划就性罪行的全面检讨发表一系列合共4份的咨询文件,昨日发表的为第一份,涉及“在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咨询文件指出,《刑事罪行条例》中涉及性罪行的现有条文,有部分因为指明性别而备受批评;亦有人关注到现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盖各种在未经同意下作出而又应该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法改会建议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把焦点置于“涉及性”而非“属于猥亵”的行为,并建议为“性”字设下定义;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质又涉及性的行为应可构成“性侵犯”,例如“裙底摄影”及“公众露体”。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指出,小组委员会已仔细研究现时可察觉得到的法律不足之处,并采纳了法律必须清晰明确、尊重性自主权及符合受《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权法与惯例等多项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