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有财政补贴。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从10月1日起,对“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各地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扶持。
通知明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将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将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基本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确定资金规模及补助标准,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扶持。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各地财税部门建立有序、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原则上按月拨付、按年清算。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并于9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扶持政策的出台,将有效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同时,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记者冯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