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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禁八大类危及桥梁行为 每座桥应明示管理单位

2012-08-31 09:11:13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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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提出桥梁保护区内禁止采砂、泊船等八类行为

每座城市桥梁应具有“二牌”,即桥名牌和告示牌,示明城市桥梁管理单位;新建桥梁交付使用前,应设置永久性观(监)测点……省住建厅昨日消息,《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出炉,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未设交通标线的桥梁不得交用

《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应在桥梁移交接管前,向城市桥梁管理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含电子文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桥梁,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特大桥、大桥、中桥在接管时,应有荷载试验报告,桥梁观(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新建的桥梁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至合格。

每座桥梁应有两块牌

根据《意见稿》,每座城市桥梁应具有“二牌”,即桥名牌和告示牌。告示牌宜设置于两侧桥头顺行车方向的端部护栏内侧面,告示牌上应示明城市桥梁管理单位、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人行天桥、立交桥、跨线桥、高架桥、隧道、车行通道(地道)、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必须设置限高交通标志;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应设置通航标志,桥墩应有防撞保护措施或警示标志;机动车车道净高小于4.5米时,应采取防止超高车辆冲撞桥体的限高措施。

禁止八大类危及桥梁行为

《意见稿》指出,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八大类危及桥梁行为:

从事采砂、取土、采石、倾倒废弃物、挖掘(含基坑)、河道疏浚、打桩、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堆放、储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泊船、焚烧垃圾;利用桥墩等结构作为拉缆锚桩;建设各类建(构)筑物;堆载或卸载砂石等重物;在桥桩和浅基础边缘埋设或顶进地下管线,设置窨井、地下构筑物等;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此外,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如需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等使用的,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设立告示牌,明示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及禁止作业行为。

同时,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应禁止下列行为:占用桥面作为集贸市场,擅自占用、挖掘桥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机动车在桥梁上停放、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宽及超长车辆擅自在桥梁上行驶;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线;擅自设置广告、挂浮物或其他设施;擅自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大量人群聚集或集会;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新建桥梁交用前应设永久监测点

《意见稿》还规定,危桥应限制或封闭交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待处理应限期排除危险,在此之前,不得使用。废弃的桥梁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封闭交通,尽快拆除。

《意见稿》要求,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必须设置永久性观(监)测点,必要时大、中桥也应设置永久性观(监)测点。应定期对设立的永久性观(监)测点进行控制观测。特大、大、中桥梁桥墩(台)旁,必要时可设置水尺或标志,以观测水位和冲刷情况。

新建桥梁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在竣工时设置便于观测的永久性观(监)测点。桥梁定期检测时,应按需要补设永久性观(监)测点。

编辑: 马原 标签: 城市桥梁 桥体 桥桩 桥梁安全 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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