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租赁公房10余年没付房租,结果被房屋管理单位起诉要求解约。近日,经西城法院调解,李先生当庭给付了租金等费用。
物业公司诉称,该公司是西城一小区公房的管理人。2000年4月,公司与李先生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李先生作为回迁户,承租该公司公房一套,并约定李先生交纳房租费等相关费用,另约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该物业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将房屋交付李先生使用,但李先生从2001年9月起至今未交纳房租。公司因此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李先生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租及保安费、违约金等共计3.8万余元。
法庭上,李先生称,他确实没有交纳房租、保安费等,原因在于不清楚房租、保安费、保洁费的收费依据,并非恶意拖欠。他同意协商解决纠纷,希望物业公司能够给予一定减免,至少应减免违约金。
经过法院调解,物业公司同意减免违约金,同意放弃李先生腾退房屋的主张。李先生当庭给付了房租、保安费、保洁费等共计1.9万余元。(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