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牺牲者可获45万元政府抚恤
近年来,见死不救或见义勇为反被诬赖的事件在各地被频频曝光。为了不再让英雄们“流血又流泪”,广东省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24日提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见义勇为的确认范围,完善了确认程序以及奖励和保障的工作机制,强化了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力度。
明确确认范围
四种情形被纳入见义勇为
“制定现行《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时,主要基于当时的社会治安情况,表彰奖励的范围界定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草案明确了见义勇为的确认范围,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草案指出,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灾害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
强化政府主导
由多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
“草案强化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对记者说。
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草案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或直接向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捐赠。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见义勇为的确认程序。”梁少芬告诉记者,依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审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司法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以保障确认见义勇为的公正和权威。
见义勇为损伤
专项机构先行垫付救治费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是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最基本、最迫切、最现实的要求。鉴于现行规定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草案通过增加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郑东说。
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力度。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同时,草案还明确提出,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获得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牺牲人员将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的抚恤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以上抚恤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万元以上抚恤金。
为了体现对见义勇为者的人文关怀,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造成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蔡少芬对记者说:“上述规定对进一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