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的章士钊故居正在被拆除,在北京市文物局下发停工通知后,施工方依然继续施工,此消息引发网友高度关注。
很多网友提出疑问,近些年,很多名人故居面临着将被拆除或已被拆除的命运:南京市级文物张治中公馆被拆改、北京梁林故居被“维修性拆除”……什么样的名人故居是被界定为需要保护的?相关部门对名人故居保护及文物保护的规定是否完善?
网友“回港的猫”说:“什么样的算名人故居?住过几个月和住过几年的是否有区别?在这方面,国家应该有严格的规定。搞清名人故居保护界线,才能发挥名人故居的文化价值,也不至于让一些人打着‘伪文物’的旗号混淆公众视听。”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家在2003年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文物保护法》中,对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如果对文物进行了违反规定的拆除后应受到的处罚等都有相关规定。但对历史建筑、名人故居保护的界定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建筑历史教研室主任李纯告诉记者:“名人故居的保护是现在面临的文物保护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对‘名人’的界定方面现在确实没有严格规范。其实不仅是对名人故居保护的界定,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界定等也没有严格的量化标准。”李纯坦言,现在我国对历史建筑的文物保护价值判断大部分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很多是根据建筑的历史长短考虑。
李纯认为,对名人故居的界定与保护,不应以古代与近代作区分。含有一定文化信息有文化价值的都应该是文物。衡量一个文物的价值主要是其艺术与历史的内涵。文物保护不应是以建筑的历史长短为标准,应该以人文价值为标准,即使历史不长的建筑也可以是文物保护建筑。
除对名人故居的保护界定不清外,也有网友困惑:为什么已申报的文物保护建筑仍然惨遭拆除被拆除,拆除前得到相关部门认可了吗?网友“vitty”直言:“最近真是大开眼界,‘维修性拆除’、‘遗漏式拆除’这些词不能理解。梁林故居、章士钊故居已是文物保护单位,本可以避免被拆除的文物保护建筑还是被拆了,法律中对这些已申报的文物怎么保护、管理已有明确规定,这说明执法力度不够。”
李纯认为,对于名人故居保护价值的界定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问题,全世界在法律方面都处在一个摸索的过程,中国文物保护法虽然不够细致但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完善的,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还要看怎么执行,由谁来监督对文物保护的管理也是尤为重要的。
“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加大对违规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做到执法必严,与此同时,各地公众也增强对自己城市的文物保护意识,这样才不会造成一些人‘钻文物保护的空子’。”李纯说。
网友“馨年秋期”说,我们需要有一套更具体的法律与制度保护我们的文化,健全法律规定只是一方面,更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执法上加大力度,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公众也要增加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人人都是文物保护的监督者。这样我们的历史、文化才能得到好的保护,城市也能健康发展。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