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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手短吃人嘴软 “独董”如何才能真管用

2012-06-26 14:16:02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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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由控股股东提名、选举并从控股股东操控下的公司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很难保持其独立性。

●我们不能保证每个“独董”都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操守,却可以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和机制,来达到规范约束和激励的效果。

●主持人:本报记者 柳森

●嘉宾:唐跃军(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副教授)

解放观点:最近,“独董们”屡屡被拱上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您一直从事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在这波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何去何从的讨论中,您关注到了什么?

唐跃军:当前大家对“独董”的诟病还是比较集中的。比较典型的,有“花瓶说”、“‘独董’不独说”。

凡此种种,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在总体上,还是给独立董事们贴标签的为多。实际上,独立董事到底有没有用,有没有尽职尽责,他们的行为模式如何影响公司治理,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最应该分析的是:引发“独董”有用没用之问的原因到底在哪里?

解放观点:那么在您看来,当前的这些指摘,以及由此引申开来的舆论,有没有踩到痛点?

唐跃军:比如,曾有财经评论员提出“让公众股东来遴选独立董事”,这触及到了当前独立董事制度所存在问题的某些症结。邹恒甫教授则撰文讨论了一些担任“独董”的经济学家的道德操守问题。不过,我个人更赞成将“经济人”、“理性人”而非“道德人”的假设,作为设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前提。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操守,却可以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和机制,来达到规范约束和激励的效果。

解放观点:从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算起,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即将迈入第12个年头。虽然制度从酝酿到发育需要时间,但为何在这不短的十余年中,这项制度的发展给人一种“始终在原地打转”的印象?

唐跃军:评价制度需要发展的眼光。独立董事制度将迈入第12年。12岁,从人的发展的视角来看,仍是一个少年。但是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这个少年现在面临的困境,不光是止步不前、难以突破这么简单。

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制度在被我们拿来之前,是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演化发展的产物。追溯到这项制度的本源,就会发现,英美等国的公司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度,为防止董事滥用权力和违背股东利益,往往通过设立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无监事会之设。他们引入独董制度的最大动机,在于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决策过程的参与,监督经理人员,促进科学决策。这一制度被引入中国后,我们希望其能够部分解决公司内部制衡缺乏的问题,起到部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然而,与英美公司有别的是,中国公司最主要的委托代理问题就是大股东“剥削”小股东。即通常由大股东及其经理人员(大股东的代理人)控制董事会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缺少监督,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解决这类代理问题,是我国引入独董制度所针对的目标,却又是制约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简言之,我们引入这样一个新事物的动机,和它原来在英美市场上的初衷并不一致。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公司治理模式及市场环境与英美迥然相异,极大限制了“独董”作用的发挥。

俗话说,“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在当前中国公司治理情境下,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架构中拥有显著优势。于是,由控股股东提名、选举并从控股股东操控下的公司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很难保持其独立性。而独立性,正是独立董事履行监督之责的必要条件。

解放观点:也就是说,如今大家纷纷把矛头指向独立董事群体,竿子打错了对象?

唐跃军:对。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独立董事本身,而在于这项制度被引入中国后,该如何努力调试、改进,以适应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市场环境。

“独立”是独董制度的基石,“懂行”是独董履职的能力要求,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独董”在当前中国市场环境中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解放观点: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虽然诟病独立董事制度的人一直不少,但这个群体在中国始终在不断壮大。

唐跃军: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市场不断壮大,现行公司治理架构对独董的需求持续增长;另一方面,也由于我们之前在制度设计上的简单拿来,不仅未能有效制约此前一些既得利益者的行为,而且造就了一批新的既得利益者。公司大股东对独董制度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疑虑与抗拒,变为如今客客气气地欢迎、和和美美地相敬如宾。

尤其对于那些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公司大股东而言,一个优质“独董”的存在,不但不足以造成威胁和麻烦,往往还可以带来不少好处:有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可以为他们的市场行为和企业信誉、公共形象锦上添花,时而还能收获些不乏含金量的战略咨询建议,等等。于是,大家何乐而不为?

解放观点:在您看来,独董制度若欲寻求进一步的完善,动机和动力该向何处寻?

唐跃军:在现行《公司法》和当前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下,对公司治理具体规则进行修正以更贴合中国国情,恐怕是比较可行的权宜之计。这可以从证监会入手。作为裁判员,他们可以给上市公司出治理指引,从而主导市场上的行为规范。

比如说,可以考虑采取控股股东回避制度,由中小股东等“非内部人”提名、选举独立董事;在选举“独董”时,采取类别投票制度,让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分别投票,由此决定“独董”的合适人选。如此,“独董”才有可能更多代表中小股民的利益。

还有,如何要求“独董”这样一个公司外人设身处地为一个公司、为广大股民群体着想?这不能只是道德想象和期望。“独董”是否需要按期如约面向全体股东述职?公司方面可否提供有条件的期权激励?如何构建独立第三方(比如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行为的约束与激励?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制度改进点。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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