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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0月1日起实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

2012-06-21 16:52:34 来源:中国日报山东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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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省政府的消息说,自今年10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享受更多的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这一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有更多权益和公共服务。在驾驶证申领、机动车登记、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享受居住地市民同等待遇,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新办法实施后,同时废止原来执行的《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18号颁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并废止流动人口暂住证。

山东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说,‘暂住证’的背后有着城市对流动人口的一种歧视,含有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居住证’则多了平等,其最大的变化是居住证随之带来的还有流动人口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权益。”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以下情形,可以不发放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来源:中国日报山东记者站 (记者 鞠川江)  编辑:许银娟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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